⒈ 犹奏闻。
引《晋书·汝南王亮传》:“有不导礼法,小者正以义方,大者随事闻奏。”《旧唐书·文宗纪上》:“敕诸道节度观察使去任日,宜具交割状,仍限新使到任一月分析闻奏,以凭殿最。”《元典章·兵部三·使臣》:“似这般犯著底人每,体察出来呵,重底闻奏了,要罪过轻底,俺每就断呵!”
1.一百十七、自宋太祖开国以来,为开言路,即准许谏官风闻奏事,且可不负言责,尤其对于执政的宰相,是一种制衡作用,免其专擅夺权。